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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曾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军人)与被告曾某某(非军人)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曾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军人退役安置后,剩余补偿款用于子女教育”。后博某某退役,双方就“剩余补偿款”是否包含退役金中的住房补贴产生争议。曾某某主张该补贴属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协议范围;博某某认为协议本意涵盖所有退役相关权益。因对条款解释分歧,博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补贴归属。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离婚协议条款的严谨性解释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部队出具的退役安置明细表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协议背景及款项性质。被告提交了户籍证明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主张款项应专款专用。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对“剩余补偿款”定义理解差异过大,调解未果,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文字表述与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提示涉军离婚案件中,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概念。军人退役安置权益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需充分理解政策内涵。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主处分权,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