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某诉麻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赵某某诉麻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麻某某独自承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赵某某对一笔遗漏的50万元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麻某某追偿。赵某某主张该债务虽未在离婚时披露,但属婚姻存续期间产生,麻某某作为实际受益人及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应最终承担。麻某某辩称该债务系赵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划分,赵某某自愿清偿属其个人处分行为,无权追偿。双方对债务性质及追偿权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内部追偿,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还款凭证,以证明债务存在及已履行清偿义务。被告麻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债务用途非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债务形成的时间关联性,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其已代为清偿的50万元本金及利息;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一方对外清偿共同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体现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同时兼顾夫妻内部公平的原则,为处理离婚后遗漏债务追偿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