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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陈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重新分割。杨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陈某某主张分割的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书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杨某某隐匿财产事实。杨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归属。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书证的证明力,查明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诚信义务。同时,厘清了隐匿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界限,为类似家事纠纷中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