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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归徐某某所有,赵某某配合过户。然而,徐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半年,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大额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虚构债务,试图通过离婚协议中的模糊条款掩盖隐匿财产行为。徐某某认为赵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双方就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存款及相应利息,并主张赵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赵某某亲属账户的查询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异常;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还款收据,主张债务真实存在且财产已分割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以及所谓“债务”的真实性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的表述对该部分隐匿财产的效力认定;二、赵某某向徐某某支付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不能成为隐匿财产者的免责盾牌。对于一方在离婚前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