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男方支付抚养费。协议中约定若男方存在“重大过错”,需额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22年刘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杨某存在出轨过错,要求依据协议条款支付10万元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诉请。刘某不服,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且该行为符合协议约定的赔偿触发条件,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再审申请人刘某提交了一份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酒店入住记录作为书证,试图证明被申请人杨某存在婚外同居行为。被申请人杨某质证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且聊天记录未经公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同居”这一法律事实。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暧昧联系,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之严格证明标准,故对刘某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重大过错”条款的解释边界及证明标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暧昧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或“重大过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认定的审慎态度,防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