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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后男方主张该条款仅指房屋所有权,不包含附属车位及室内固定装修,拒绝配合车位过户。女方认为协议语境下“房产”应涵盖附属设施。双方因对“房产”一词的解释产生分歧,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一词的法律解释范围,涉及继承与析产中的财产界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车位产权证复印件;被告提交房屋装修清单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装修残值评估意见,主张装修价值巨大且未包含在协议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背景及交易习惯,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与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屋及附属车位归原告所有,被告需在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车位过户手续;原告自愿补偿被告装修残值评估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就离婚协议履行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一词在通常交易习惯下应包含附属车位等不可分割或紧密关联的财产,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稳定的司法导向,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