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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蒋某所有,董某配合办理过户。2023年,蒋某诉请董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董某抗辩称,协议中“房产归蒋某”条款存在歧义,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需用于偿还董某婚前个人债务,故拒绝配合。蒋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产证及催告记录,主张协议清晰有效,口头约定无证据支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口头附加条件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及微信催告记录作为书证;董某提交其单方制作的债务清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口头附加条件。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文本完整性及双方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董某提供的间接证据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书面协议的优先性。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口头附加条件,若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定,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警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具体,避免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