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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被告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原告实施言语辱骂及肢体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反悔,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对房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产生重大争议,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背景下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条款解释,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根本性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庭暴力期间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虽对家暴事实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在审查书面材料后,未进行开庭庭审,直接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5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博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归原告所有;三、驳回被告的其他抗辩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受害方在离婚协议中获得的财产倾斜保护具有法律依据。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纠纷,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认定家暴事实及协议自愿性中的关键作用,彰显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