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朱某,存款平分。离婚后,朱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价值较高的轿车,该车辆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朱某主张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谢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朱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车辆存在,故拒绝分割。此外,朱某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谢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主张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照顾。双方对车辆权属及是否存在家暴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导致财产分割纠纷持续至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朱某作为上诉人,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车辆为婚后购买且谢某存在家暴行为。谢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朱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重点审查了车辆购置时间与资金来源,以及家暴证据的关联性。鉴于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但无需开庭质证,法院依据现有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支持朱某关于分割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判令谢某向朱某支付车辆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面分割原则。同时,法院在财产分割中适当考虑了家庭暴力情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