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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离婚后,高某某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巨额资金流入,且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瞒。此时,高某某正处于哺乳期,需抚养幼子。高某某认为该笔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存在隐藏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并主张因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多分得份额。被告辩称该资金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单、离婚协议书及子女出生证明,证明财产存在及自身处于哺乳期需照顾子女的事实。被告马某某提交了理财购买凭证及婚前存款证明,主张资金性质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资金流向及性质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已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女方在哺乳期照顾子女的特殊情形,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