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博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出售,所得款项500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账户,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博某某认为陆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笔隐匿款项。陆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与本案无关,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涉案资金流向及被告隐匿事实。被告陆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资金混同说明作为抗辩证据。双方围绕款项性质及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展开激烈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5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该款项的60%,即300万元;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若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本案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维护了财产权益,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