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朱某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系现役军人,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朱某某抚养,焦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所谓“共同债务”。后焦某某发现该债务实为朱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仍共同居住、经济混同,疑似通过“假离婚”逃避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焦某某遂提起再审,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撤销该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同时指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军人的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照片及视频、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与形成时间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及虚假意思表示。朱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逃债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与债务形成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即便双方形式上自愿离婚,若证据证明财产分割旨在恶意逃债或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可认定该部分意思表示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坚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