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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林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女方)与林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马某某抚养,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林某某需在离婚后一年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林某某以部队任务繁忙为由,长期拒绝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并多次阻挠马某某行使探视权,导致亲子关系疏离。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某履行协议并赔偿精神损害。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稳定性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马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多次沟通受阻的录音证据,证明林某某违约事实;林某某提交了部队驻防证明及探视受阻的监控视频,主张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及对方存在过错。法院通过不公开开庭方式,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特殊保护条款与协议履行可行性的平衡,听取了双方意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离婚协议履行问题的审慎态度。在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或出于维护军人家庭稳定考虑而撤诉时,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也兼顾了军人特殊职业属性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