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过户至王某及子女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李某以涉军婚姻特殊性及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履行房产过户及付款义务。王某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特别是在涉及军人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权益保护与军人特殊政策之间的平衡问题。李某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电子签名版的离婚协议书。李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但未能提供录音或视频等有效反证。法院结合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在执行阶段仍有协商空间,法院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就履行期限与方式达成新的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剩余补偿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若李某逾期履行,王某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涉及军人婚姻,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约束力。同时,展示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协议签署真实性中的关键作用,为涉军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