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江某某承担,并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徐某某所有,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某不服生效判决,以原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其对债权人的约束力,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真实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书证,主张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存在恶意串通;江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债务确认书,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该债权人不发生效力的认定;二、部分支持徐某某的再审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主要房产归徐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该房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三、驳回徐某某其他再审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对遏制通过离婚协议逃废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