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林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及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2023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林某某独自承担,马某某不承担清偿责任。然而,债权人随后向马某某主张权利,马某某担心个人征信受损,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债务承担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要求林某某全额承担债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划分的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以及在存在家暴情节下,该协议条款的解释与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证明家暴情节)作为主要书证;被告林某某提交了债务形成的借款合同及还款凭证。在审查证据过程中,法院重点核实了债务真实性及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
判决结果
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马某某考虑到诉讼成本及与被告关系的彻底终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直接对抗善意债权人。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及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