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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麻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麻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给黄某,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后,麻某以“协议未明确过户期限”及“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未按期支付赔偿金。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财产分割义务。麻某辩称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因家暴导致其情绪失控,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黄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书证),证明麻某违约及家暴事实;麻某提交了房屋抵押合同及异议申请书(书证),主张履行障碍。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认定麻某关于条款歧义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黄某关于强制麻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执行申请;二、部分支持原告黄某关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判令麻某支付剩余款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而非机械适用字面含义。同时,在家暴背景下,法院对财产分割协议的执行力予以强化,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为类似涉家暴离婚财产执行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