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赌博及挥霍,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该债务属于被告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笔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并由被告独自清偿。被告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装修,属于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借款流向异常。被告提交了部分装修合同作为反驳证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审查债务性质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王某某以个人名义所欠第三人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为其个人债务,由原告董某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二、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三、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对于一方恶意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法院应严格认定为个人债务。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的保护,强调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的解释需结合债务实际用途及过错情节,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