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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蒋某某涉外离婚协议解释与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18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需配合过户。2020年被告去世,其母蒋某(第三人)以协议中“房产”定义模糊为由,主张该房产包含附属车位,且认为被告生前未实际履行过户义务,故主张车位作为遗产由其继承。原告持有双方离婚时的录音资料,证明被告曾口头承诺车位随房一并赠与。双方对协议条款解释及遗产范围产生重大争议,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位所有权归原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证据固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屋产权证书及离婚时的视听资料(录音),主张被告曾明确同意车位一并处分。第三人提交了被告的死亡证明及遗产清单,否认录音效力,主张车位属遗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附属车位的所有权归原告博某某所有;二、被告蒋某某之母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车位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确立了在被告去世后,其继承人不得以遗产继承为由对抗已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特定财产归属约定的裁判思路,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