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近期,蒋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显示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鉴于蒋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能及时发现该遗漏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笔遗漏财产进行分割,并主张陈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被告陈某承认录音真实性,但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并非恶意隐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录音文件)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资金异常流向。被告陈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款项性质提出抗辩。合议庭围绕该笔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故意隐瞒以及原告在离婚时是否具备完全知情能力进行了重点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陈某向原告蒋某支付该笔款项60%的折价款作为财产分割款;三、鉴于被告存在隐瞒行为,被告额外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结合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知情权与财产权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不得恶意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