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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特别是张某孕期)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张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恶意隐瞒,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张某在离婚时已知晓。双方对商铺权属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争议,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隐匿及特殊时期(孕期)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根本性分歧,仅对法律适用及证据效力有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被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商铺登记信息,试图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登记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认为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若双方能在诉前达成和解,法院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利于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同时,警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诚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隐匿财产将面临法律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