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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周某,周某支付彭某补偿款50万元,并约定“子女教育及医疗大额支出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周某以彭某未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彭某则主张周某未足额支付子女教育费。双方对“大额支出”标准及房产过户义务履行顺序产生分歧,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补偿款及拖欠的教育费。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子女学费发票及沟通记录;周某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及鉴定意见,主张房产存在抵押且价值贬损,影响补偿款支付能力。双方对协议中“大额支出”的定义及付款前提条件存在重大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彭某支付离婚补偿款45万元;双方确认子女教育费按实际发生票据各半结算,周某已支付部分予以抵扣;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税费由周某承担。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结合协议目的及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有助于维护离婚后双方及子女的稳定生活秩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