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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某抚养,马某某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后马某某发现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已怀孕事实,且孩子出生后处于哺乳期。马某某认为协议未涵盖该新生儿抚养安排,且李某某拒绝协商变更,遂诉请法院解释协议中“子女”范围及抚养费支付义务,要求李某某承担新生儿抚养责任或重新分割财产以保障母婴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公开开庭。原告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医院出生证明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隐瞒孕情及新生儿存在;被告李某某提交抚养现状证明,主张协议已涵盖所有子女。双方围绕协议条款中“子女”是否包含离婚时未出生的胎儿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子女”应解释为包括离婚时已受孕但未出生的子女,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新生儿抚养义务,并调整原抚养费支付条款以体现公平原则。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条款在涉孕期特殊情形下的解释规则,强调对哺乳期妇女及新生儿权益的保护,为类似隐瞒孕情引发的协议解释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