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原告)与博某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沈某某,债务由博某某承担。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多次要求博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博某某以军务繁忙及协议未履行前婚姻存续为由拒绝。沈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博某某违约,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责令协助过户。博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因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且其作为军人享有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诉权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协议存在及被告拒不履行。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部队出具的执勤证明及双方沟通录音,主张协议未生效且其享有军婚保护。法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在未完成行政登记前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对财产分割诉求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现统一引用民法典相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生效,当事人不得据此直接主张物权变动。同时,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非军人一方在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情形下,法院通常驳回离婚及财产分割诉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等待法定离婚条件成就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