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王某某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因被告隐瞒未予披露,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继承事实发生于婚姻期间。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原告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以保障子女权益。被告辩称该房产系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被告父亲死亡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及继承权公证书,证明房产继承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未分割。被告提交书证为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涵盖所有潜在资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离婚协议范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原告分得该房产5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不涵盖一方隐瞒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重大财产。对于涉未成年子女家庭,法院在分割时注重平衡各方权益,体现了对隐藏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子女利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