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曾某某一次性支付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对曾某某婚内过错行为的补偿。协议生效后,曾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何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催款函等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曾某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承认欠款事实但主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履行。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证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曾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二、原告何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通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守约方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纠纷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