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彭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沈某某以彭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实际由祖父母照顾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财产。彭某某辩称协议中“抚养费包含教育医疗”条款已涵盖额外支出,且沈某某长期未尽探望义务。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子女教育费用分担”条款的解释存在重大分歧,沈某某主张该条款仅指基础学费,彭某某主张包含课外辅导等所有教育支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沈某某提交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缴费凭证及心理咨询报告,申请对离婚协议中“教育费用”含义进行专业鉴定。彭某某提交日常照顾记录及沈某某缺席探望的证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条款在缔约时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分析,并结合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彭某某的约定,变更为由沈某某直接抚养;二、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以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结合缔约背景与客观履行情况确定条款含义。裁判启示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审查抚养权变更实质条件,避免机械适用协议文字,确保子女权益得到实质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