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王某所有,但需保留刘某的永久居住权。离婚后,王某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刘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居住权条款有效,并主张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要求分割王某出售房屋所得价款中属于其应得份额。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保留居住权”条款的性质认定及物权效力,以及该权利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涉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后续继承析产前的财产保全问题,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二审期间,刘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鉴定意见,以证明房屋当前市场价值及王某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嫌疑。王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居住权登记缺失的法律后果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刘某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的条款有效;三、驳回刘某要求分割房屋出售价款的诉讼请求;四、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刘某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若因房屋已过户导致无法登记,王某应赔偿刘某相当于居住权价值的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居住权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便未办理登记,在夫妻内部关系中仍具约束力。同时,确立了当居住权因房屋被处分而无法实现时,权利人可主张折价赔偿的裁判规则,平衡了物权公示原则与婚姻家庭伦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