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内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但男方需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男方以女方处于哺乳期、孩子年幼为由,主张暂缓过户并保留居住权,拒绝配合。女方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协议中“配合过户”的具体时间节点及男方是否享有临时居住权产生分歧。女方提交电子聊天记录证明男方曾承诺限期办理,男方则提交孕期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主张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应暂缓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及女性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及医疗证明。法官围绕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情节,引导双方平衡物权变动与居住权益。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男方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女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女方同意给予男方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男方及其子女可继续居住于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男方须搬离。双方就本案执行事项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执行中对离婚协议条款的实质解释,以及在强制执行中兼顾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人居住权益的平衡理念。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保障了物权实现的确定性,又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