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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曹某某承担。2023年,沈某某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一笔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未被列明。沈某某辩称该债务系曹某某个人经营所用,且离婚时双方遗漏了该笔债务的确认,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债务为曹某某个人债务,并由其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要求曹某某赔偿其因被迫还款遭受的损失。曹某某抗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中“其他债务各自承担”的条款应涵盖所有未列明债务,沈某某无权追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未列入协议且用于曹某某个人经营。曹某某提交了借款期间的家庭大额支出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遗漏条款的解释展开辩论,法院未开庭,仅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处理的约定对内有效,但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仍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追偿需基于明确约定或法定情形,单纯以“遗漏”为由主张债务性质变更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