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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解释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军人)与刘某某(非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刘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江某某退役安置后,该房产增值部分作为子女抚养及家庭补偿”。2022年江某某退役,刘某某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立即过户;江某某则认为该条款有效,主张分割增值部分。双方因对“退役安置后”这一时间节点及“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析产。本案核心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与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对事实无重大争议但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主张条款模糊;江某某提交了退役安置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已履行安置义务且条款旨在保障子女利益。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立法本意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特殊保护政策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但“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江某某同意在一个月内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某一次性补偿江某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精神抚慰及退役过渡期补助。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非军人配偶及子女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情”相融合的理念,为类似涉军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