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离婚后,于某发现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予以分割。鉴于双方婚生女目前尚处于哺乳期,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的商铺。曾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于某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同时涉及对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的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以证明该商铺系婚后购买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曾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存在遗漏财产争议,但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或审理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若选择诉讼,需充分准备证据以应对诉讼时效及财产性质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