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2023年,曹某某在整理焦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一处位于境外的房产登记在焦某某名下,该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离婚时双方均未提及。曹某某认为该财产属于遗漏的共同财产,主张依法分割。焦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证据,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置。被告焦某某提交了婚前资金流水及境外购房合同,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产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财产”条款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证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境外房产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分得该房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效力边界,即该条款仅对已知财产有效,对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产生豁免效力。对于涉外婚姻中隐匿或遗漏的境外财产,当事人有权在发现后另行起诉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