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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协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系被告焦某某之债权人,焦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焦某某与配偶协议离婚,约定将主要财产归配偶所有,债务由焦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焦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曾某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配偶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恶意串通嫌疑,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执行裁定书,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鉴定。被告方提交了离婚证及子女出生证明,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系对哺乳期女方及子女的保护,并非恶意逃债。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后续是否复婚等事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强调,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哺乳期妇女案件时,亦需平衡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