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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江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产过户至朱某名下。朱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及违约金,并强制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问题,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江某违约事实;江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且房产存在抵押无法过户。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确认朱某主张的抚养费标准符合当地生活水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使协议已生效,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同时厘清了协议离婚后的履约责任边界,对规范离婚协议履行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