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陆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江某某所有,债务由陆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陆某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江某某名下的房产。江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陆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离婚确系恶意串通逃债,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债权人执行裁定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财产转移及逃债事实;被告陆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试图证明债务真实性。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协商,但因涉及第三人利益且被告拒绝纠正虚假意思表示,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陆某某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因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赔偿金;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家庭暴力情节,原告江某某分得70%财产份额,被告陆某某分得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重大过错情节对财产分配比例的影响,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