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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沈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沈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徐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同时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商铺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曾口头承诺该商铺归其所有但未办理过户。被告徐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权属证明。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及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归原告沈某某所有,沈某某向徐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鉴于被告存在隐匿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在分割比例上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法院对隐匿财产方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有效保护了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