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焦某某发现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朱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包含“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的兜底条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朱某某是否存在恶意隐匿行为。此外,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朱某某,焦某某主张因朱某某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要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购买合同,主张该房产购于婚姻存续期间,属共同财产。朱某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且焦某某在签署协议时已知晓该资产情况。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当事人在离婚时对财产状况的如实披露义务。若一方主张存在遗漏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该财产确属共同所有且未在离婚时处理。同时,法院对书面审理程序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