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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彭某的债务清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焦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焦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焦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反而转移名下资产。彭某发现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旨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焦某以其分得的财产及原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后转为诉讼程序审理。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彭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多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状况与债务规模严重不符,且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焦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分割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彭某与焦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焦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焦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其在离婚协议中分得的财产及原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彭某清偿债务;三、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合法手段。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遏制利用离婚协议逃废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