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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韩某因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需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并约定于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而,韩某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仅支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长期拖欠。陆某多次催讨无果,认为韩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某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韩某违约事实。韩某辩称部分款项已以实物抵偿,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法性,确认该条款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0万元;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约束力。即便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条款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法院支持守约方诉求,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