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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黄某协议离婚未履行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黄某支付补偿款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黄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亦拒绝配合过户。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协议。审理中,朱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黄某承认欠款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该视听资料成为关键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再审/申诉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原件、录音证据及银行流水进行了全面审查。朱某重点提交了证明黄某违约事实的视听资料,黄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无需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即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应裁定准许。这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审慎行使诉权,及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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