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原系夫妻,为逃避杨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董某、债务由杨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在董某孕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董某身心受损。债务到期后,债权人起诉董某承担连带责任,董某在清偿部分债务后,发现杨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董某遂以杨某存在重大过错(家暴及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杨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及协助义务,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离婚协议》、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杨某家暴事实及双方“假离婚”背景。杨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法院经庭审质证,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后续共同生活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及杨某实施家暴的过错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隐藏的真实过错行为仍可追究法律责任。即便形式上已离婚,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恶意逃债等严重违背夫妻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彰显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