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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博某需一次性支付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博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蒋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博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且违反离婚协议,要求支付损害赔偿及违约金。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蒋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博某恶意转移财产及存在婚内过错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再审/申诉程序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司法鉴定意见展开质证。蒋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流向鉴定意见,证明博某违约及过错事实。博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情况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博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二、博某配合蒋某在十五日内完成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博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蒋某协助配合;四、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诉性及执行力,强调了过错方在协议离婚后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中,注重调解优先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家庭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