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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沈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沈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博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沈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清晰、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该商铺系婚后取得且被隐匿。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购房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协调,但因双方对财产性质争议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沈某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由双方平均分割,沈某某获得50%份额;二、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涉军婚姻背景,只要财产确属婚后共同所得且未分割,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书面审理方式提高了司法效率,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