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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跨境贸易。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彭某所有,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李某、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李某发现彭某隐匿财产,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李某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庭审理,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通讯记录、资金流向表及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时仍共同生活且无真实分居意愿,旨在恶意转移资产。彭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暂时离婚”的对话内容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认定其具有明显的逃债恶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但需严格区分情感破裂与逃债动机。司法实践强调,若离婚程序合法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串通,仅以“假离婚”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分割约定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意思自治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