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剩余存款由双方平分”。离婚后,麻某主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析产并办理过户;曾某则辩称该条款系对子女赠与,且双方曾口头约定存款平分仅针对婚前个人存款,婚后共同存款应作为子女抚养费预留。双方就“房产归属”及“存款范围”产生重大分歧,协商未果,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子女所有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同时重新分割婚后共同存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婚后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子女。曾某提交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存款平分”仅指婚前财产,且曾口头承诺婚后存款用于子女教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释明,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细节达成新的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产归双方婚生子所有,曾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双方确认婚后共同存款总额为50万元,扣除已用于子女教育支出的10万元后,剩余40万元由麻某与曾某各分得20万元;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子女”条款的法律性质,明确其兼具赠与与身份关系解除的双重属性。同时,展示了法院如何通过调解平衡协议文义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为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解决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