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王某某为逃避巨额个人债务,与张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张某某,债务由王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离婚后,王某某并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反而长期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发现真相后,以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虽已离婚,此处指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效力或另行主张),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实施家暴及恶意逃债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赔偿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多次报警回执、医院伤情鉴定报告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王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拒绝赔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假离婚”动机对过错认定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但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二、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恶意逃债仍构成法定过错,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行逃债或侵害配偶权益之实,司法实践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化了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