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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归麻某所有,高某配合过户。离婚后,高某未按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麻某调查发现,高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后、过户前,恶意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并转移部分售房款,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麻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过户义务,同时主张高某因恶意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财产。高某辩称抵押系正常商业行为,且麻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执行力及高某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高某与第三方的抵押合同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高某违约及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实。高某提交了抵押登记证明及还款计划,主张其行为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高某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对抵押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质证。鉴于高某在离婚前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法院认定其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离婚协议履行中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风险。法院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后续类似执行案件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财产分割中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