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江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江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此前已进行过诉前调解但未果,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曾某某辩称该款项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理财收益的性质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合同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曾某某提交了个人账户明细以抗辩款项来源。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遗漏财产的权属及分割比例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庭审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尊重。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原告有权选择诉讼或协商,法院尊重其撤诉意愿,同时警示夫妻一方不得隐匿共同财产,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