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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曾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离婚后,彭某发现协议遗漏了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的20万元债务,该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彭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彭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家庭账户,并指出于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未尽家庭义务。于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家庭无关,拒绝承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遗漏债务的认定及家庭暴力对债务承担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为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新发现的证据。彭某提交了书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协议及报警回执,证明债务用途及家暴事实。于某提交了其个人经营账目作为反驳证据。合议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核实资金是否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家暴情节对债务分担公平性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2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鉴于于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且彭某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于某承担该债务的70%(即14万元),彭某承担30%(即6万元);三、双方就其他遗漏财产及债务再无争议。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在债务分担中应综合考量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及实际受益情况,体现司法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